李克强总理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完善给业界注入强心剂。
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具体措施为,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其中,“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这条最受关注。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一办法执行至今。
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秘书长杨根兴在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企业是创新的“主角”,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一般在3%,软件企业则要求达到总收入的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完善对企业无疑是利好,但也对小微企业的财务记账提出了更规范要求,否则就无法享受到相关优惠。
官方统计显示,我国科技创新投入正在进一步加大。其中,2014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达1.3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比2010年提高84.3%。
有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资深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不同公司和不同行业的加计扣除标准各异,但研发经费要按照项目归集备案。该人士认为,由于此前研发认定的执行标准相对严格,一旦优惠政策推行,企业所谓的投机空间并不大;但对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力度则大有裨益。
此外,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并不是企业所有的研究开发活动都可以加计扣除。具体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等。而按照会议透露的信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将会放宽。
会议还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一是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是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