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于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认定浙江杭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134家企业为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9〕103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绍兴县精工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被认定为浙江省2009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绍兴县精工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在上述优惠期内将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即按15%的比例缴纳所得税,目前正在积极办理相关减税手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