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指出,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能源局已经组织各有关县(区)和企业积极申报试点项目和实施方案,已报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备案。
确定了2015年宁夏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县(区)为: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海原县、原州区、彭阳县、永宁县、贺兰县。自治区扶贫办和能源局经过严格筛选,确定了包括阳光电源、晶澳、北京仁晖新能源有限公司、中民新能盐池有限公司等一批实力雄厚、技术领先、负责任的光伏企业作为实施单位。文件要求实施单位主动维护光伏发电设备,及时清理维护光伏设备,争取多发电多收益,并承诺于2015年6月底以前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竣工并网发电。
文件还要求各县(区)安全管理部门,认真监督管理,要求各主管单位及电网公司,要简化扶贫性光伏项目的审批流程,加快项目的实施,各电力部门要明确办理并网手续的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做好光伏扶贫试点项目“一站式”服务。
文件指出光伏扶贫试点项目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需要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规定了2015年光伏扶贫试点项目造价不得高于8.5元/瓦,且该定额主要用于核算专 项扶贫资金配置金额以及农户回购光伏电站时的资金筹措比例。对于高出定额部分项目,由企业自行承担,具体以项目最终的“工程决算书(一级资质)”为准。
并随文件附发了《自治区2015年光伏扶贫试点项目指导性计划表》以及相关标准。
文件详细内容见:宁扶贫办发【2015】8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