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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仁贤:光伏扶贫不让负债经营值得探讨
发布时间:2018-05-25        浏览次数:101        返回列表

党中央对扶贫工作非常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扶贫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已减少贫困人口6800万人。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对光伏扶贫给予了充分肯定,作为产业扶贫方式,在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的大力支持下,光伏扶贫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国家每年安排扶贫电站规模10GW以上,据国务院扶贫办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已直接惠及约165万户贫困户。

当然光伏扶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电网建设滞后、地方政府招标欠规范、后期运维不被重视等,其中光伏扶贫融资问题是最为敏感的话题。新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禁止扶贫主体负债建设,本人认为这种一刀切禁止负债扶贫的政策观念是值得探讨的。

一、光伏扶贫工作是投资行为,应调动市场积极性,尊重市场规律。光伏扶贫无疑是最佳的产业扶贫方式,为了按时按量地完成党和国家的“三大攻坚任务”之一的精准扶贫任务,应当承认市场的作用,并鼓励有社会责任感的光伏企业参与。既然是投资行为,投资收益率自然是考核资金是否被有效使用的一个重要指标,当光伏扶贫为全自有资金模式时,扶贫投资收益率下降了很多。光伏扶贫不仅仅是慈善扶贫,也是生产力扶贫,要授人以渔,缺钱的时候自然需要借钱,今年年初国家能源局的文件里也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尽快与项目对接,落实贷款优惠条件”。

二、光伏扶贫不应该被“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误伤。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化解金融风险为今年的三大任务之一,但光伏扶贫由于政府重视,收益稳定,监督得力,已经成为优质资产。且每年国家总的光伏扶贫资金、项目数量有限,也不存在泡沫,基本没有风险。负债建设经营光伏电站是有限扶贫资金得以最有效利用的一种方式,不应该被强行禁止。

三、在扶贫问题上,信任和监督一样重要。前些日子,一些企业家发出了“不知道该怎么干光伏扶贫”的感叹,近期某省又开始回购光伏扶贫电站,既然有钱回购,为什么不把这些钱投入到下一个扶贫项目中去?既然扶贫管理办法中明确鼓励光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市场化收益支持扶贫,就应该给企业一定的信任和自主权,并加强监管。一刀切的做法是不接地气的。